从昔日拥挤简陋的绿皮车到如今全球领先的绿巨人,尽管车身还是同样的国槐绿,但70年来中国的铁路装备早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高校党委要高度重视教材建设,落实高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健全教材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教材工作部门。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毕业要求的学分,应准予毕业。
高校党委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把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题研究部署,高校主要领导、各级领导干部、广大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深入党建和思政、教学和科研一线,切实把走进学生、关爱学生、帮助学生落到实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考核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支持高校建立与学分制改革和弹性学习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校际学分互认与转化实践,以学分积累作为学生毕业标准。一、严格教育教学管理 1.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要加强对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成效的督导检查,加大典型做法的总结宣传力度,推动形成狠抓落实、勇于创新、注重实效的工作局面。
9.严把考试和毕业出口关。切实落实教授全员为本科生上课的要求,让教授到教学一线,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把教授为本科生的授课学时纳入学校教学评估指标体系。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最终认定后,由调查单位按职责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原则、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涉及方。第五章 申诉复查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做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专家和调查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
(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内容的说明、调查过程、查实的基本情况、违规事实认定与依据、调查结论、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确认情况以及处理意见或建议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公开等适当方式澄清。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提交至科技部。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有前款情形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加重处理。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被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二)(三)(四)规定处理的责任人正在申报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推荐资格。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节 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死亡的被调查人中止或终止调查不影响对案件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根据前款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等)。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或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死亡的,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中止或终止调查。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如需补充调查,应确定调查方向和主要问题,由原调查人员进行,并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科 技 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19年9月25日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